第 3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