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各委員會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一切設施時,得邀請行政院及其各部會首長或有關主管人員到院說明並接受詢問。 各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得邀請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主管人員到院說明糾正案改善辦理情形,並接受質問。
第 12 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洽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各委員會所屬人員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四、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巡察業務之辦理及資料蒐集、提供事項。 八、關於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之簽辦事項。 九、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