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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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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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目
命令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人員或民間團體代表若干人擔任人權諮詢顧問,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視需要續聘之。
第 3 條
人權諮詢顧問得應本會之請參與本會人權促進與保障業務,或列席本會會議,並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
第 4 條
人權諮詢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第 5 條
人權諮詢顧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解聘並註銷其聘書: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涉有請託關說,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該職務或有損害本會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