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 1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 2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
- 3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 9 條
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 一、人權委員會職權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協商聯繫事項。
-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