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新聞之發布,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
理。

第 2 條

本院設新聞發言一人,由秘書長擔任之。

第 3 條

本院應予發布之新聞如左: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院長之重要講詞。
三、院長交下發布之文件。
四、經決定公布之糾彈及調查案件。
五、本院各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六、其他經院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八、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九、本院其他重要活動或消息。
前項新聞以記者會、新聞稿或上網之方式發布之。

第 4 條

本院記者會分為定期記者會、臨時記者會及年終記者會。
定期記者會於本院院會後舉行之,由新聞發言人主持,必要時得邀請院長
、副院長及相關委員會同出席記者會,其新聞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三、本院通過之糾正、彈劾、糾舉案件後續追蹤辦理情形。
四、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五、其他本院重要消息。
臨時記者會於必要時舉行之,由院長、副院長、相關委員會召集人、委員
或秘書長主持,其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經決議公布之重大調查案件。
二、經決議公布之糾正、彈劾及糾舉案件。
三、澄清媒體輿論對本院或個案不正確之新聞報導。
四、其他與本院職權行使相關之事項。
年終記者會於每年本院年終檢討會結束後舉行之,由院長主持,所發布之
新聞內容包括年終檢討會之重大決議及本院重大決策。

第 5 條

本院其他各單位認為有發布新聞或上網之必要者,由新聞發言人或秘書處
發布之。

第 6 條

本院新聞如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者,得送請行政院新聞局配合發布
。

第 7 條

採訪本院新聞之記者,應由其服務機構致函本院秘書處申請發給記者證。

第 8 條

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會議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先送秘書處參考。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