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 1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 一、甘寧青區。
    • 二、豫魯區。
    • 三、晉陜綏區。
    • 四、雲貴區。
    • 五、兩廣區。
    • 六、兩湖區。
    • 七、皖贛區。
    • 八、閩臺區。
    • 九、蘇浙區。
    • 十、冀熱察區。
    • 十一、川康區。
    • 十二、新疆區。
    • 十三、遼寧安東遼北區。
    •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 十六、西藏區。
    • 十七、蒙古區。
  • 2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 3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第 3 條

  • 1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 2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 4 條

  • 1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2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第 5 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第 6 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 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
  • 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
  • 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
  • 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二、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 三、關於本署刊物及規章之編纂事項。
  • 四、關於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五、關於物品之購置修繕保管事項。
  • 六、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 七、關於工警之管理訓練事項。
  • 八、其他庶務事項。

第 8 條

調查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專案之調查事項。
  • 二、關於地方行政社會情況之調查事項。
  • 三、關於調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 四、關於調查表冊之編製整理事項。
  • 五、其他臨時調查事項。

第 9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第 10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第 11 條

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