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 (含工友) 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 酌贈紀念品。
2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 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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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 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 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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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慰問,如遇婚 、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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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 無家族在台者,應協助料理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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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休公教人員遭受風災、水災、火災或震災等災害時,應派員慰問, 並酌贈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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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費內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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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