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 (含工友) 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
    酌贈紀念品。

2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
    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3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
    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
    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4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慰問,如遇婚
    、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5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
    無家族在台者,應協助料理後事。

6

六、退休公教人員遭受風災、水災、火災或震災等災害時,應派員慰問,
    並酌贈慰問金。

7

七、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費內列支。

8

八、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