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 2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第 5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
-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辦理登記。
-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 六、居住人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置者,不得在宿舍內自炊。
-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流動人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