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第 3 條
直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社會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教育局副首 長兼任。 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