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保護相關事宜。 二、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直轄市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縣 (市) 九人至十七人,直轄市 之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 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及勞工局副首長兼任;縣 (市) 之委員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