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選舉委員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 一、第一組。
- 二、第二組。
- 三、第三組。
- 四、第四組。
- 五、人事室。
- 六、主計室。
- 七、政風室。
- 2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
第 6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 二、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罷免與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 四、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 五、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 六、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 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選舉公報、罷免案公告內容、公民投票公報之請購、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投開票作業之辦理、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之處理。
- 九、文書、檔案、研考、公關、議事、財產及物品管理。
-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第 8 條
- 1第三組掌理選舉公報、罷免案公告內容、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校對及印發、公辦政見發表會、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
- 2前項業務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由第一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