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老人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福利之促進事項。
第 3 條
直轄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由社會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衛生局副首長兼任 。 縣 (市) 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