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在直轄市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辦 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電視政見發表會使用之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第 3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應舉辦二場。每場得視 候選人多寡,依候選人抽籤次序分組、分時段舉行之。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前條所定電視台辦理錄製、播放,其負責之場次,由本 會以抽籤決定。
第 4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每場或每時段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 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至少十五分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二輪 發表政見之時間相同,每一輪時間至少十二分鐘。
第 5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 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 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順序,二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 之順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而不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候選人 不得異議。
第 6 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之次序發表政見,不得要求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 人唱名三次,候選人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候選人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 ,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 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
第 7 條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 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 為。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 在現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 異議。
第 9 條
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發 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 ,候選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 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 生,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時,應於恢復正常後繼續進行,該候選人發表政 見之時間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