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凡在本聯社業務區域內,曾經完成登記之鄉鎮合作社,專營合作社或其聯 合社,縣市合作社聯合社或專營合作社聯合社,願加入本聯社者,應填具 入社願書,繳呈該社社章,最近資產負債表、社務概要表,經本聯社理事 會審查,報告於本社代表大會,各社員社加入本聯合社,其社股總額,必 須達所認本聯社社股及保證金額之合計額以上。
第 9 條
本聯社社員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決議,予以除名,報告於本聯社代表大會,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 一、不遵照本聯社社章及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聯社社員社之行為者。 三、其業務無繼續可能者。 四、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喪失信用之行為者。
第 19 條
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 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監事□人 (至 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 事,均由代表大會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 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
第 22 條
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通過社員社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之提議事件。
第 23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第 24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第 30 條
本聯社出席省 (全國)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本聯社代 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省 (全國) 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 職員時,以省 (全國) 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 31 條
代表大會分通常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召集之。 臨時代表大會,於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評議員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事由,請求理事會召集 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 ,自行召集。
第 32 條
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及評議員職權之決議,須有全體代表過半 數之同意。解散本聯社之決議,應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33 條
代表大會開會時,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 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評議員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公 推一人為主席。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 34 條
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將本聯社業務範圍,分為若 干區,分別舉行代表大會,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出席於全體代表大 會。 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有關於代表大會之規定,於全體代表大會準用之 。
第 35 條
本聯社得設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項業務: 一、信用部-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醬、醋、雜貨、布匹、農具、種籽、 肥料、農具、家禽、家畜、樹苗、機器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之倉 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牧畜、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製 醬油、釀醋、編織、機器、磨麵及一切日常用品之製造等業務。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井 、浴室、理髮室、衛生所、公墓等項。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之使用,如電力、水 力等業務。 六、保險部-辦理社員人壽、財產物等保險,及再保險等業務。 七、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業務,得由理事會斟酌緩急,分別先後辦理之。
第 38 條
本聯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算 一次,由理事會造成左列書類。於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 ,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報告於代表大會。 一、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 三、業務報告書。 四、損益計算表。 五、盈餘分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