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省政府左列各廳處,應一律併入省政府公署內合署辦公。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保安處。 現在省公署辦公房屋,如尚不足以容納各廳處時,應於可能範圍內儘量併 入,至少須先併入民政廳及保安處,一面將公署改建擴充,各廳陸續加入 ,但無論已未併入,其辦公程序,概依本規程辦理。
第 4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除本條第二第三兩項規定外,所有文書,應以省政府 名義行之。 各廳處對於行政院所屬主管部會署之命令,應逕行呈覆。 各廳處依其職權監督指揮直轄職員或直轄機關之事務進行者,在不牴觸省 令之範圍內,仍得自發廳令處令或佈告。
第 5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一切文書,概由省政府秘書處總收總發。 凡用省政府名義之文書,由主管廳處分別或會同主稿呈主席判行,並由主 管廳處長副署。 前項呈判文書,主席認有修改意義或辦法之必要時,交由各主管廳處修改 之。
第 6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各廳處呈擬之命令或處分,經主席判行,並以省政府 之名義發布後,如發覺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其他不當情形時,依左 列之提議,經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仍得自行修正及分別停止或撤銷之。 一、依省政府主席之提議者。 二、依主管廳處長之提議者。 三、依其他廳處長或委員之提議者。
第 7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應依左列各原則澈底改革: 一、各廳處及其所轄機關之組織暨各科股之職掌,應依現在實際之需要重 新劃定,厲行裁併。 二、省政府及各廳處之經費,應集中管理,其材料物品應集中購辦,其一 時不便完全集中者,亦應酌定項目範圍,先行集中其一部或大部。 三、省政府及各廳處之文書,應採科學管理方法,務期迅速縝密簡便,每 日每週文書之收發及承辦,除機密要件外,均應分類摘由統計列表互 送主席及各廳處長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