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
短期補習班。

第 3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