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作業(技訓)、戒護業務主管、女監(所)主任、會計主管。
-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各工場及作業單位主管、配屬作業(技訓)科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作業導師及相關人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會計人員。
-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戒護科專員、科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採購、出納人員。
-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總務業務主管及股長、配屬教化(輔導)、調查分類、衛生科之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戒護業務人員。
-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四款列舉之人員。
第 5 條
第二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依下列原則及各類職務獎勵費用分配表(附表一)辦理:
-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八點。
-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十點。
-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
-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
-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