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含氮製程:係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 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一)三氟化氮與電子級液氨製造程序。 (二)甲基丙烯酸酯類(MMA) 化學製造程序。 (三)丙烯製造程序。 (四)丙烯-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五)丙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 化學製造程序。 (六)丙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七)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八)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九)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新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三、既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日前已完成建造、建 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