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每件資格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員額核配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 1
    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者,應併同繳納資格審查費及員額核配審查費;其繳納之資格審查費,一律不退費。
  • 2
    前項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資格者,其繳納之員額核配審查費無息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