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鼓勵研究發展及技術人才,確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權益,健全相關行政管理制度運作,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 三、受贈收入。
-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與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 二、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
- 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度執行與運作等行政及管理費用。
- 四、延攬及獎助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支出。
-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 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