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省水器材及設備,指研製改良之用水或控水器材及設備,使能 較市售同功能產品節水效率達百分之十以上之產品。其性能如有國家標準 者,應符合其規範。 前項省水器材及設備之範圍如左: 一、家庭及公共給水省水器材及設備:馬桶、馬桶水箱節水配件、小便器 、洗衣機、洗碗機、水龍頭、空調用水設備、節流閥、蓮蓬頭及自動 洗車機。 二、工業用水器材及設備:給水流量控制器、冷卻用水省水設備及洗滌器 材。 三、農業用水器材及設備:農業用水給水噴頭、抽水設備及給水閥。 四、其他經審議小組認定具節水效率之省水器材及設備。
第 4 條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司,研製改良省水器材設備或研發產製省水器材、 設備符合節水效率及輕濟效益者,得填具申請書及成果報告,向本局申請 補助研製改良費用。但已依本辦法或其他獎勵辦法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 。
第 5 條
依本辦法補助之研製改良費用,包括專供研製改良省水器材或設備所支出 之左列費用: 一、專業研究人員。 二、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研究用儀器設備或工具及專業性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 四、研發成品之測試費。 五、購買智慧財產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六、委託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研究及聘請大專院校教授或研究機構研 究人員之費用。 七、其他經審議小組認定之研製改良費用。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研製改良費用,經審議小組評定符合經濟效益,且節水 效率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由本局依左列規定標準核定補助。但最高得補助 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 │ 節 水 效 率 (%) │ 最 高 得 補 助 金 額 佔 總 研 製 │ │ │ 改 良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 │ ├──────────┼─────────────────┤ │十以上未達二十者 │二十 │ ├──────────┼─────────────────┤ │二十以上未達三十者 │二十五 │ ├──────────┼─────────────────┤ │三十以上未達四十者 │三十 │ ├──────────┼─────────────────┤ │四十以上未達五十者 │四十 │ ├──────────┼─────────────────┤ │五十以上者 │五十 │ └──────────┴─────────────────┘ 前項經濟效益之評定標準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