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視其溫濕條件狀況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 一、附圖甲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及食鹽。
- 二、附圖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食鹽、維生素乙及維生素丙。
- 三、附圖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從事搶救人員、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等設備或經核准從事間歇性作業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 1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之通風,依作業面人數、有害氣體、礦道掘進深度、溫濕條件等妥為設計,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應有充分沖淡或排除有害氣體之必要通風量及通風速度。
- 二、通風速度不得超過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但直井及專用坑道得增至六百公尺。
- 三、入風坑之通風量,應以一日中同時在坑內作業之最高人數為標準,每人每分鐘在三立方公尺以上。
-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有自然發火或其他特殊安全原因時,依礦場安全相關法令辦理。
第 5 條
雇主對坑內照明,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應供應勞工使用合格有效之帽用安全燈,其照明在照度計貼近帽燈測定時,不得低於二千米燭光。但坑內如無火災爆炸危險之虞時,得以其他相同照明性質之燈具代替。
- 二、捲揚機室、排水機室、扇風機室等設有機械設備供勞工作業或休息之場所,其照明不得低於一百米燭光。
第 10 條
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依下列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
- 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明顯標示之。
- 二、男女廁所之便坑數:
- (一)同時於坑內作業勞工人數每一百人以內,應設置一個以上。
- (二)同時於坑外作業勞工人數每二十五人以內,應設置一個以上。
- 三、男用廁所之便池數:
- (一)同時於坑內作業勞工人數每六十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 (二)同時於坑外作業勞工人數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 四、女用廁所之便坑數,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 五、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 六、便坑之構造,應為不得使污物滲透於土中之構造。
- 七、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 八、廁所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餐廳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 九、廁所與便池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 十、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