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 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
-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 四、權益保障。
- 五、改進創新。
- 六、其他依社會住宅相關法規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決議應受評鑑項目。
- 2主管機關應擬訂評鑑實施計畫,於實施評鑑前六個月公告之,並通知被評鑑者。
- 3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含受評鑑對象、實施期程、評鑑流程、等第認定基準及獎勵內容。
第 6 條
- 1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
-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 2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