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 1會計憑證種類如下:
-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2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11 條
- 1社會團體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 17 條
- 1社會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 2前項所定財務人員為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