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社會工作師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 覈) : 一、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 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取得學位及該國 社會工作師或相當資格,且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擔任專任社會工作課程教學之教師,且有國內社會 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
第 3 條
前條第一、二款所稱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係指社會工作、社 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 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社會工作課程,係指曾在校講授社會工作概論、人類行 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社 會福利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工作實習等 社會工作主要學科,其中至少二學科均須授滿二學期,有證明文件者。
第 8 條
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體格檢查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六、檢覈費。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以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