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社會救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服務績效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考核評鑑評定成績優良者。 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社會救助業務成效卓著者。 三、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 四、其他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前項第一款之考核評鑑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事由,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者,不得以同一事由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由社會救助機構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 ┌────────────────────────┐ │社會教助機構申請獎勵事蹟表 │ ├──┬──────┬─────┬──┬──┬──┤ │申請│ 日期│負 責 人│機構│承辦│聯絡│ │ │設立許可 ├──┬──┤ │ │ │ │機構│ 文號│職稱│姓名│地址│人員│電話│ ├──┼──────┼──┼──┼──┼──┼──┤ │ │ │ │ │ │ │ │ ├──┼──────┴──┴──┴──┴──┴──┤ │具體│ │ │事蹟│ │ ├──┼─────────────────────┤ │層轉│□1 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請│ │機關│ 說明) │ │審核│ │ │意見│□2 其他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 │ (請說明) │ │ │ │ │ │ (機關戳記)│ ├──┼──┬──┬──┬──┬──┬──────┤ │核章│機關│ │業務│ │承辦│ │ │處 │首長│ │主管│ │人員│ │ ├──┴──┴──┴──┴──┴──┴──────┤ │說明:具體事蹟請附證明文件影本俾便審核作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