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縣 (市)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專案補助之社會福利機構 或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二、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或文教基金會,其章程或捐 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業務者。
第 3 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申請專案補助,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屬前條第二款所定機構或團體者,須 另附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二、最近二年主管機關核備之預算、決算書表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查核 報告。 三、計畫書:應包括目的、期程、主 (協) 辦單位、地點、參加對象、內 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 四、執行計畫之專業人員學歷、經歷、在職訓練、結合社會資源情形、現 行服務項目、服務量、相關方案執行經驗等資料。 五、其他經縣 (市) 政府規定之文件。
第 4 條
縣 (市) 政府應成立審查小組,依下列事項審查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之專 案補助申請案: 一、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工作。 二、無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之案件。 四、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