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票券商應存儲之保證金金額如下:
- 一、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 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千萬元。
- 2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時,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補足保證金。
- 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減資時,得請求依比例退還已存儲之保證金。但所存儲之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 4 條
- 1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 2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