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2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第 3 條
- 1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或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設立或遷移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 三、設立或遷移計畫書。
- 2前項第三款所稱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擬設立或遷移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名稱及組織架構。
- 二、設立或遷移之理由。
- 三、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取得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 四、預定設立或遷移之地址。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