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 五、用途。
- 六、儲存量。
- 七、進出口數量。
-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 5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 五、用途。
- 六、進出口數量。
-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 6 條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 四、製造數量。
- 五、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