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 (鎮) 民代表會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 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 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縣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福建省選舉 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派之。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第 6 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任期三 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 正人士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 席本會委員會議。
第 8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之辦理;鄉 (鎮) 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 之計畫、辦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資料蒐集 、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宣導、選舉公報、政見發表、 選票印發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法令之擬釋與 競選經費之查核事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 納、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