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 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 三、關於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及監督 辦理事項。 五、關於縣選舉委員會委員人選之提報事項。 六、關於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聘任事項。 七、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八、關於縣議員、縣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 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十、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十一、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 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 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福建省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第 7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監督、 選舉人名冊編造業務;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與資料蒐集、運用 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與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公報、政見發表及選票印發事 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與法令之擬釋事 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 、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