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府設左列各局、科、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古蹟文獻、調解、公共造產、 社會行政、社會福利、戶籍行政、合作行政、勞工行政、兵役行政、 就業輔導、勞工安全、勞資關係、土地行政、僑民服務及其他有關民 政等事項。 二、財政科: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庫、公產、公債、地方金融管 理、糧鹽、燃料及其他有關財政等事項。 三、建設局:掌理工業、商業、礦業、交通、水利、土木工程、都市計畫 、建築管理、國民住宅之興建及管理、公共設施、觀光事業、零售市 場及攤販管理、公營 (用) 事業、農務、林務、漁業、畜牧、農漁會 輔導、農畜產品產銷管理、農藥管理、水土保持、農路管理維護及其 他有關建設等事項。 四、教育局:掌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文化、體育及其他有關教育等事 項。 五、秘書室:掌理法制、國家賠償、研考、新聞、公共關係、印信、文書 、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局、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事項。 七、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八、政風室:掌理政風事項。
第 7 條
本府設左列附屬機關,分掌有關事項: 一、警察局: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及戶口查察等事項。 二、衛生局:掌理醫政、防疫、保健、藥政、食品衛生管理、環境清潔、 環境保護、公砉防治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三、稅捐稽徵處:掌理縣各項稅捐稽徵事項,並代徵國、省稅等事項。 前項各局、處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