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