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禽畜產品輸入配額 (以下簡稱輸入配額) ,指依國際經貿組織 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判承諾事項,對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特定國家 、地區生產之特定禽畜產品在特定期間訂定准許進口之數量。 前項特定禽畜產品包括下列範圍: 一、雞肉。 二、豬腹 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 三、豬雜碎。 四、牛雜碎。 五、牛肉。
第 4 條
輸入配額之受配對象如下: 一、雞肉:具雞肉進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具雞肉或雞雜碎出口實績之肉 品加工廠或相關產業團體會員。 二、豬腹 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豬雜碎:具豬肉或豬雜碎進口實績之出 進口廠商、出口實績之肉品加工廠、養豬業者、豬肉商或相關產業團 體會員。 三、牛雜碎:具牛肉或牛雜碎進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養牛農民或團體。 四、牛肉:已向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配對象無法達成協議時,貿易局得指定特定法人 或團體辦理進口。
第 6 條
輸入配額依下列方法辦理核配: 一、總申請量未超過配額總量者,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 二、總申請量超過配額總量,申請家數未超過最高分配家數者,按申請量 比例分配,但不低於最低核配量。 三、總申請量超過配額總量,申請家數超過最高分配家數者,抽籤核配予 最高分配家數之申請人,並按最低核配量分配之。 四、其他經貿易局認定之方法。
第 7 條
申請輸入配額應於第五條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填具輸入配額申請書並檢附 有關文件,向貿易局為之。 前項申請進口之貨品,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申請人並應 填載其原產地資料。 申請輸入配額時,貿易局得收取配額管理費。貿易局應公告輸入配額之核 配結果,並通知獲配者申請輸入配額證明書。 輸入配額申請書及輸入配額證明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第 9 條
輸入配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已向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並得辦理合 併或分割。 前項全部或部分轉讓,應由配額持有人及受讓人檢附貿易局原核發之輸入 配額證明書,聯名向貿易局申請。 配額持有人合併或分割輸入配額,應檢附貿易局原核發之輸入配額證明書 ,向貿易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