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 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第 7 條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提出籌設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 會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其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新校區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讓售或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高級中等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屬第十一條但書所定跨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者,本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依前項規定許可前,應先徵得分 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