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
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3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學校、機構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情形須學校、機構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4 條

前條收費基準未明定之複製方式,或複製時須增加防偽功能等特殊處理必
要者,得由學校、機構按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私立幼稚園得準用本標準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