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籌劃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事宜,特設置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業務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第 2 條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本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及有關輔助法規表格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薪級之核議事項。 三、要保學校之審核事項。 四、被保險人資格之審核事項。 五、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六、違反規定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問題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聘請有關機關代表,本部有關單 位主管及私立學校代表擔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 4 條
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部長指派本部適當人員兼任之 。
第 5 條
本小組隔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