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籌劃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事宜,特設置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業務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第 2 條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本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及有關輔助法規表格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薪級之核議事項。
三、要保學校之審核事項。
四、被保險人資格之審核事項。
五、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六、違反規定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問題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聘請有關機關代表,本部有關單
位主管及私立學校代表擔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 4 條

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部長指派本部適當人員兼任之
。

第 5 條

本小組隔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