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撥繳、收支
、保管及運用等事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私立學校依學費之一定標準收取及董事會與學校相對提撥之教職員工
    退休撫卹經費。
二、基金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私立學校之捐贈。
四、私人、團體及法人之捐贈。
五、政府之補助款及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 4 條

本基金按學費比例向學生收取及董事會與學校依學費相對提撥之基金,由
各私立學校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提撥率於每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按
學生人數及學費收入總數提撥之。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按學費比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國民中小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每學期應收雜費中所占人事費比例計算收取。
第一項所稱學生人數,以各私立學校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並
已註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本基金開始提撥日期,由基金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給付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 (職) 金。
二、給付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撫卹 (慰) 金。
三、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與創設目的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公營金融機構辦理。
前項受託之公營金融機構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作業,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
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送請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備。

第 7 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金,應經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支付;支用時由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簽署之。

第 8 條

本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
機構或購買公債、庫券、公營事業公司債、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
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
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及依法核准公開發行
上市之第一類股票、公司債。

第 9 條

受託辦理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公營金融事業機構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基金收支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報請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
後公告並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私立學校提撥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如有不合規定情事,由基金管理委員
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處理。

第 11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查核各私立學校提撥教職員工退休撫
卹基金情形或函請受託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

第 12 條

本基金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學年度結束後編製收支決算,
均提報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分送各校參考。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
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