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私立學校依學費之一定標準收取及董事會與學校相對提撥之教職員工 退休撫卹經費。 二、基金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私立學校之捐贈。 四、私人、團體及法人之捐贈。 五、政府之補助款及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第 4 條
本基金按學費比例向學生收取及董事會與學校依學費相對提撥之基金,由 各私立學校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提撥率於每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按 學生人數及學費收入總數提撥之。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按學費比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國民中小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每學期應收雜費中所占人事費比例計算收取。 第一項所稱學生人數,以各私立學校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並 已註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本基金開始提撥日期,由基金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公營金融機構辦理。 前項受託之公營金融機構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作業,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 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送請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備。
第 8 條
本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 機構或購買公債、庫券、公營事業公司債、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 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 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及依法核准公開發行 上市之第一類股票、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