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係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之配偶 、父母及未婚子女,並以設住所於國內者為限。 前項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止產宣 告尚未撤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
第 4 條
本保險費率每一眷口為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百分之 三至百分之五。 本保險先行開辦眷屬部分,開辦時費率訂為百分之三;至於父母、未婚子 女部分之施行日期及費率,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以命令定之。 本保險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如有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