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 3 條
- 1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第 4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第 5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