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基本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對幼稚園或其董事會、 負責人、園長、教師及職員予以獎勵: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者。 二、各項教學措施符合規定者。 三、人事制度健全者。 四、會計制度健全,經費收支符合規定者。
第 5 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或幼稚園負責人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組織健全,遵守法令,對園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具有成效者。 三、對教師及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 度者。
第 3 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基本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對幼稚園或其董事會、 負責人、園長、教師及職員予以獎勵: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者。 二、各項教學措施符合規定者。 三、人事制度健全者。 四、會計制度健全,經費收支符合規定者。
第 5 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或幼稚園負責人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組織健全,遵守法令,對園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具有成效者。 三、對教師及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 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