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私立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受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

第 3 條

私立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
、人事室、會計室、綜合高級中學或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
依本法第六條附設國民中 (小) 學者得另設國民中 (小) 學部。其各組之
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
    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就業輔導、
    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
    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
    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
    三組,以營繕、交通運輸、安全維護為原則。
四、圖書館: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組至三組,
    其組別以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組
    至二組,其組別以輔導、資料為原則。
六、實習輔導處:得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
    為原則。
七、國民中 (小) 學部:得設一組至四組,其組別以教學、註冊、學生事
    務、學生輔導為原則。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教學、行政單位。

第 4 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招生與註冊事務、教學實施、學籍管
    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試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擬訂教學進
    度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訓育實施、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保健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經費運用、財產管理、校舍營繕、
    工友管理、交通運輸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圖書館:掌理圖書、報章、雜誌及視聽資料等之編目、登記、統計事
    項及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利用等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教師及社區資源,擬訂
    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以推動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
    導工作。
六、實習輔導處:掌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
    產學合作等事項。
七、國民中 (小) 學部:掌理附設國民中 (小) 學之教務、學生事務及學
    生輔導等事項。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九、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 5 條

私立高級中學置教師,其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綜合高級中學每滿二班
    ,增置教師一人。附設特殊班者,其教師員額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 (小) 學者,其每班教師員額
    比照職業學校或國民中 (小) 學之規定辦理。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
    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附設有實用
    技能班者,其納編之班級每班置教師一人。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三、各校於學生事務處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管軍護
    事宜。其編制員額,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
    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四、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人至四人,
    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五、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 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辦理綜核文稿及校長交辦事項,就編制內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
 (二)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輔導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圖書館主任得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
      任及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專任外,其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
      中聘兼之。
 (三) 附設有職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職業類科置科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綜合高級中學
      各職業學程分置學程召集人一人。
 (四) 附設國民中 (小) 學部,得各置部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
      長一人,就各該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其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第 6 條

私立高級中學得置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
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其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會計室: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
    置佐理人員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人事室: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
    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四、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在三班以
    上未滿六班者,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滿八十人以
    上未滿一百人時,得置幹事一人,滿一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
    人,得再增置一人。
五、管理員:附設職業類科學校,每校得置管理員一人。
六、書記: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七、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之。綜合高級中學每校置技士或
    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綜合高中辦理工業、農業、
    海事類科職業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四班以上
    者,每四班增置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科職業學程者,每類置
    技士一人。
八、醫師:每校置專任或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或得在
    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九、營養師:設有學生宿舍及自營餐廳之學校,得置專任或兼任營養師一
    人。
十、護理師或護士: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得再增置一
    人。
十一、設有游泳池學校或實驗高級中學因運動與訓練需要,聘僱救生員或
      運動教練、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私立高級中學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若干人,並納入學校組織規程
及員額編制。

第 7 條

私立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定之。

第 8 條

私立高級中學應依本準則訂定組織規程,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9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