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 2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第 6 條
徵購私有建築物之程序如下:
-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補償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時,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 二、建築物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即為該建築物之徵購價格,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徵購。
- 三、所有權人不服評議會評定之價格,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申敘理由,請求管理局重新評定。
-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依評定價格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價款,並繳交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之。
- 五、建築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內代為扣除,交與他項權利人,將所餘價款交付建築物所有權人。
- 六、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有關證件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物權利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