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科學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核通過後,如因園區內坵塊整併、分割或公共設施局部調整位置,致變更原申請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變更,且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為之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 3 條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製作之變更內容對照表。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