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內(以下簡稱園區內)下列各款有關貿易業務事項:
- 一、貨品輸出入申請案之審核及發證。
- 二、有關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之審核及發證。
- 三、有關輸出入貨品通關自動化事項。
- 四、接受其他機關委託辦理業務。
- 五、其他有關園區內貿易業務事項。
第 9 條
- 1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應與通關自動化相關業務單位分別訂立契約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扣繳相關各項費用。
- 2前項相關業務單位,為應園區事業之需要,應繕製各項有關單據說明,交園區事業持用。
第 11 條
- 1園區事業貨品之輸出,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並將該貨品存放指定地點,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經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 2前項輸出貨品,涉及商標標示、著作權、產地標示者,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受輸出配額管制時,應依貿易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屬於管制出口之軍事用品,應先取得國防部之同意文件。
- 3前項產地標示,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規定標示者,得經專案核准,免予標示。
第 13 條
貨品輸入園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二、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文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經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 三、屬兼營貿易類貨品,園區事業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第 14 條
- 1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
- 2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
第 17 條
- 1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2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