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高級科學技術工業成長,培育科學 技術人才,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帶動科學技術發展及工業升級,依科學工 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8 條
園區科學工業,於營運正常後,進行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計畫,得向管理 局申請獎助。其後續之新產品開發計畫,得依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 品辦法申請配合款。 前項創新技術研究發展之獎助,由管理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核定後實施。所需經費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第 10 條
園區科學工業之從業人員,至國內大專校院選修相關課程,或參加國內訓 練機構舉辦之相關訓練,成績合於標準者,得由管理局酌予獎助學費或訓 練費,獎助金額以管理局與園區科學工業各負擔半數為原則。 前項在職進修之獎助,由管理局擬訂,報請國科會核定後實施。所需經費 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