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定之。

第 2 條

得在科學工業園區創設之科學工業,其科學技術為在其生產或研究發展過
程中,所運用之理、工、醫、農或其他相關領域科學方面技術單元,尚未
在國內被有系統之利用者。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
四款及第六款,所引用之科學技術不在此限。

第 3 條

科學工業所進用之科學技術人員 (以下簡稱科技人員) 係指理、工、醫、
農或其他相關領域科、系畢業,且擔任各該科學工業之研究、試驗、發明
、設計、檢試、品質管制、評估鑑定與維護改進工作之人員。

第 4 條

科技人員分為高、中、初級三級,其條件如左:
一、博士:
 (一) 高級:取得博士學位後滿一年以上。
 (二) 中級:取得博士學位後未滿一年。
二、碩士:
 (一) 高級:取得碩士學位後滿五年以上。
 (二) 中級:取得碩士學位後未滿五年。
三、學士:
 (一) 高級:取得學士學位後滿九年以上。
 (二) 中級:取得學士學位後三年以上未滿九年。
 (三) 初級:取得學士學位後未滿三年。
四、專科三專:
 (一) 高級:專科學校畢業後滿十一年以上。
 (二) 中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五年以上未滿十一年。
 (三) 初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一年以上未滿五年。
五、專科二專:
 (一) 高級:專科學校畢業後滿十二年以上。
 (二) 中級:專科學校畢業後六年以上未滿十二年。
 (三) 初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二年以上未滿六年。
六、專科五專:
 (一) 高級:專科學校畢業後滿十三年以上。
 (二) 中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七年以上未滿十三年。
 (三) 初級:專科學校畢業後二年以上未滿七年。
七、高中職校:
 (一) 中級:工職畢業後滿十一年以上。
 (二) 初級:工職畢業後五年以上未滿十一年。
前項年資,以該科技人員從事有關理、工、醫、農科學方面之技術、教學
、企劃或決策工作而取得證明者為限。在學之實習年資不包含之。

第 5 條

本國科技人員,係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在中華民國國境內設有戶籍滿
半年以上之科技人員。

第 6 條

科學工業於開工前,應檢附下列表件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
理局) 申請科技人員審查:
一、科技人員名冊。
二、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與工作性質之說明書。
三、科技人員學歷證件影本。
四、全部經歷證件。
五、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如有不齊或記載有欠明確應通知限期補送或補正。

第 7 條

管理局設置科學技術人員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召集人由管理局主管業務之
副局長或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另置審查委員四至六人,由管理局遴請學
術研究機構或社會團體中之學者專家擔任。
審查小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依據事實需要召開之。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