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 1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
- 2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 3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 三、財務報告。
- 四、會計科(項)目。
- 五、會計簿籍。
- 六、會計憑證。
-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7 條
- 1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表包括:
- 一、資產負債表(詳附件一)。
- 二、收支營運表(詳附件二)。
- 三、淨值變動表(詳附件三)。
- 四、現金流量表(詳附件四)。
- 3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 4第二項財務報表應提供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淨值變動及現金流量等資訊。
第 11 條
- 1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類:
-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財務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財務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 2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