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 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 五、園區管理費收入。
  •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
  • 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
  • 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