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 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 五、園區管理費收入。
-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 九、其他有關收入。